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2015-06-18
作为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我们了解到近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件中首次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同时对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交易要及时冻结。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由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4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研究并拟定。意见稿共分八章,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受理、转让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组织转让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产权交易的具体环节。
意见稿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意见稿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不受损失,意见稿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按规定,转让方应当在资产评估的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附件: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由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4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研究并拟定。意见稿共分八章,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受理、转让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组织转让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产权交易的具体环节。
意见稿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意见稿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不受损失,意见稿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按规定,转让方应当在资产评估的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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