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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亟待评估立法

2015-06-18
        大家都知道,设立公司、国有企业交易行为、国有资产拍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转制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出让、房屋拆迁补偿、国家出资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评估作价、公路收费权转让等经济行为都离不开资产评估,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家、投资人、债权人等各方的权益。
        法律地位缺失和分割管理体制,评估功能受到制约。资产评估涉及众多领域,由于没有系统的评估法,评估所遵循的法规散见于不同领域的法规之中,不同领域的法规在评估问题上相互冲突,出现众多漏洞,形成了以言代法、长官意志代替专业尺度,造成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滋生腐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评估行业管理多头、执业分割。我国涉及评估管理的部门曾经有19家之多,2003年后主要有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主要有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
        企业迫于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不分别请不同评估机构进行分割评估、重复评估,既影响评估效率,又加大评估成本,并且使得企业完整价值体系变成各个部分价值拼装,肢解了评估整体定价功能。评估资格考试制度不统一,重复设置考试资格,使得评估执业人员疲于考试。
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公允性受损。由于行业管理体制弊端,各部门分别制定各自专业特殊需要的评估标准,相互之间互不衔接,在方法、参数和技术路线上存在诸多差异,妨碍了评估的客观性、有效性和公信力,危及行业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中的应有地位。
        委托机制错位,客观性受损。
        评估业务中的利益相关者对评估机构不适当的选择机制,加之监管和市场无法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实,使得利益相关者的意志直接渗透到资产评估过程中,影响评估过程、操纵评估结果,扰乱评估市场,形成行业无序竞争,致使评估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受损。
        我们觉得评估立法不但明确了资产评估在社会经济中的法律地位,而且也规定了评估法在调节评估中的基准地位,也极大地明确了法定评估强制性规范,保护和规范了非法定评估的清晰界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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