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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

2015-06-18
        评估公司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一般是这样的:借: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资本公积即将评估增值部分计入了企业的权益资本。那么对资本利得税应做怎样的帐务处理呢?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冲减资本公积,即:借:资本公积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本利得税这里不存在与资本保全原则相违背的问题,因为资本利得税是按资产评估增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既然已经将资产评估增值记入资本公积贷方,那么记入资本公积借方的数值一定小于贷方数值,两相比较,资本公积贷方的数值仍是增加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本利得税这样做的理由是,列入资本公积虽然不存在与资本保全原则相违背的问题,但却反映不出资产评估的全貌,因而不如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列入递延资产,即:借:递延资产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本利得税这样做的理由与第二种观点基本一样,只是没有将资本利得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进行了分期摊销。
        实际上,后两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第一种观点不存在抵减利润总额,从而抵减所得税的问题,而后两种观点却有这个问题。评估公司认为,若想抵消后两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帐务处理方法差异造成的这种影响,可有两种办法:一是允许企业将资本利得税计入损益,但不允许其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既允许企业将资本利得税计入损益,也允许其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将税率适当提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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